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条第至款的现状

Dive into business data optimization and best practices.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59
Joined: Sat Dec 28, 2024 3:14 am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条第至款的现状

Post by pappu6329 »

美国在其声明中提到的有关其东海海域的规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2至7款,这些规定概述了沿海国确定东海界定点的精确位置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和“一约即决”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在缔约方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并未规定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习惯法》反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那么它对美国这样的非缔约方以及缔约方与非缔约方的关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只有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2至7款的标准来确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如果后者可以承认为习惯法)。事实上,美国早在 1987 年就承认,划界“第 76 条的规定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并且美国将使用这些规则来划定其大陆架”,并多次提及第 1 至第 7 款 [第 1878-9 页]。美国一直坚持这一立场,最近又重申了这一立场。

在考虑第 2 至第 7 款的地位之前,应该注意到,国际法院 (ICJ) 在其 2012 年的领土和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海洋争端案判决中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大陆架定义反映了《习惯国际法》[第 118 段]。然而,尽管法院在 2022 年的命令中指示争端双方就此问题提交论据[第 565 页] ,但法院在 2023 年的大陆架划界案判决中并未根据《习惯国际法》确定第 2 至第 7 款的地位[第82段] 。

仔细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的结构,我们可以对其各条款之间的关系做出一个惊人的观察:第 1 款规定了大陆边缘标准,而第 2 至 7 款则对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而非仅仅实施了该标准。换句话说,实施第 2 至 7 款并不总是会导致大陆架界限延伸至第 1 款中提到的“大陆边缘外缘”。国际海洋法法庭在 2012 年对孟加拉湾案的判决中进一步承认了这种相互关系,判决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1 款“应根据该条后续关于大陆架和大陆边缘的规定来理解”[第 437 款]。由于各款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 1至7条规定,这些规定可视为“不可分割的制度”,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可视为整体构成了习惯国际法。国际法院在2012年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判决中依据“不可分割的制度”概念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完整性符合习惯国际法的条件[第139段]。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