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尤其应当保证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以下权利:
(a) 在所有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投票,并有资格当选所有公选机构的成员;
统治权力基于人民的意志,通过定期的、真正的选举来体现,这一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并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重申。冷战结束后,这一原则一贯体现在各项国际宣言和决议中。
1990 年 12 月 18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 45/150 号决议,肯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并补充说“定期和真正的 奥地利 WhatsApp 号码 选举是持续努力保护被统治者的权利和利益的一个必要和不可或缺的要素”(第 2 段)。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在1993 年 6 月 25 日的《维也纳宣言》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原则,确认民主必须以“人民自由表达的意愿”为基础,国际社会应支持“加强和促进民主”的进程(第 9 段)。
虽然民主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已无可置疑,但必须承认,其应用存在重大局限性。联合国大会一贯通过决议,确认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要求“选举程序的方法和机构的建立完全由各国人民决定”(例如,第 49/180 号决议第 2 段)。当然,在制定民主制度时,这种国家自由裁量权不能过分到剥夺真正定期选举原则的核心意义的程度。
在实践中,至少有两种情况是民主规范在国际法和全球实践中具有坚实内容的(在欧洲理事会地区和美洲有更具体的含义)。第一种情况涉及违宪政变。当军政府或其他机构取代宪法建立的政府时,它不可能声称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人民显然因这一行为而感到沮丧。因此,传统规则规定有效控制等于代表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一规则被打破。相反,合法政府仍被视为国家的合法代表。
这一理由也适用于民主规范的第二个硬性应用。如果现任政府允许举行选举,但随后拒绝执行选举结果,那么无论该政府多么有效,都无法再声称代表刚刚明确否认其存在的人民的意愿。同样,合法性胜过有效性。
民主规范的这两个方面不仅已多次得到联合国大会的执行,而且也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一贯维护,甚至执行。这一做法始于海地政变,当时军事政权强行推翻了新当选的总统伯特兰·阿里斯蒂德。1994 年,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确认阿里斯蒂德总统仍然是海地的合法代表,无论军方在控制当地局势方面有多有效。事实上,安理会授权强行推翻将军,以恢复合法政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