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缔结的国际协议包括能源宪章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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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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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缔结的国际协议包括能源宪章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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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Achmea案判决以来,在欧盟内部的 ECT 仲裁中,被告成员国在委员会的支持下,一直认为 ECT 的 ISDS 条款不涵盖此类争议——但毫无成效。成员国本身似乎也没有就此问题达成一致。22 个成员国在 2019 年 1 月 15 日发表的《关于欧洲法院Achmea案判决的法律后果和欧盟投资保护的声明》中表示:

是欧盟法律秩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必须与条约相兼容。仲裁庭将《能源宪章条约》解释为也包含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如果以这种方式解释,该条款将与条约不相容,因此必须不予适用。

然而,芬兰、卢森堡、马耳他、斯洛文尼亚和瑞典发表了联合声明,匈牙利于次日发表了单独声明,两国均认为现在就对欧盟内部适用《能源宪章条约》是否符合欧盟法发表任何看法为时过早。尚无任何成员国法院愿意就此事向欧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盟法院提出上诉。在瑞典法院的诉讼中,西班牙曾三次请求撤销Novenergia II v Spain案和Foresight, Greentech, GWM v Spain案的裁决,并根据初步裁决程序将有关欧盟内部《能源宪章条约》仲裁与欧盟法兼容性的问题提交欧盟法院,但均未获成功。此外,《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终止协议》明确规定“其不涵盖根据《能源宪章条约》第 26 条进行的欧盟内部诉讼。欧盟及其成员国将在稍后阶段处理此事”。

因此,作为欧盟法律问题,ECT 第 26 条是否适用于欧盟内部争议仍不明确。多个 ECT 仲裁庭已作出不懈努力,力争辩称Achmea案判决具有可比性,且欧洲法院在该案中的严格规定不适用于 ECT。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迄今为止最彻底的审查后,Eskosol v Italy 案 中的仲裁庭得出结论,Achmea 案并不影响仲裁庭根据 ECT 裁决争议的管辖权,特别是因为 ECT 裁决争议的适用法律不包括欧盟法律。仲裁庭认为,欧洲法院在Achmea 案中的裁决是基于对需要适用欧盟法律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担忧,这破坏了法院对欧盟法律解释的垄断,特别是通过初步裁决程序。 《能源宪章条约》第 26(6) 条规定,仲裁庭必须根据条约和“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裁决争端,而Eskosol仲裁庭对此的解释是,这些规则和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特别是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但不包括作为区域法律体系的欧盟法律。在Achmea 案中,欧盟法院认为,根据荷兰和斯洛伐克之间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第 8(6) 条适用的欧盟法律是国家法律和“缔约方之间的相关协议”,而不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因此,Eskosol仲裁庭得出结论:

因为《能源宪章条约》并未将欧洲法院认定违反阿奇米亚双边投资条约第 8(6) 条的任何一类法律同等纳入其适用法律中……欧洲法院对于仲裁庭根据阿奇米亚双边投资条约适用欧盟法律的担忧并不能直接转移到《能源宪章条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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