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性和气候行动对人权影响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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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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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性和气候行动对人权影响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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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巴黎协定》中要求缔约国采取行动的各项规定应确保尊重、促进和考虑所有人权义务和上述具体列举的权利。在这一列举中承认发展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其确切内容仍在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第1(1)条中定义(例如,“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仍未出台(例如,《发展权公约草案》第4(1)条提到:“每个人和所有人民均有不可剥夺的发展权利,由于这种权利,他们有权参与、促进和享受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相一致并以此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发展。 ”)。不管是哪一种版本的发展权,所期望的结果都是要么发展能够充分实现所有人权(1986 年版本),要么发展本身符合所有人权并且以所有人权为基础(即将出台的《公约草案》版本)。

通过有意将所有气候行动和对气候行动的响应置于尊重、促进和考虑最全面的人权范 巴基斯坦 WhatsApp 号码 围的门槛上,说气候行动本身最终必须与所有人权一致或符合所有人权并不算过分。 无论是《巴黎协定》第 5(1) 条的义务,该条规定缔约方应采取行动,酌情养护和加强《公约》第 4 条第 1(d) 款所述的温室气体汇和库,包括森林”;还是第 6(2) 条的义务,该条规定缔约方“应采用健全的核算方法,确保避免重复计算,符合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意见”;或者,正如我在本文中所探讨的那样,第 4(2) 条规定每个缔约方“编制、通报和维护其打算实现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此种贡献的目标”以及第四条第(13)款规定各缔约方“核算其国家自主贡献。在核算与其国家自主贡献相对应的人为排放和清除时,缔约方应按照作为本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指导意见,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度、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确保避免重复计算”——《巴黎协定》规定的所有这些强制性义务都必须根据《巴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来理解和解释,即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尊重、促进和考虑所有人权。

对人权一:来自最大排放国国家自主贡献的一些例子

缔约方大会为落实《巴黎协定》而做出的一系列决定并未提及需要保证人权的一致性,也未提及需要评估气候行动和应对措施对人权的影响。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巴黎协定加强透明度框架参考手册》来看,人权的一致性、影响和合规性似乎也与缔约国核算排放和减缓行动的各种方法无关。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最近指出,美国、英国和欧盟的国家自主贡献有所加强,但中国、沙特阿拉伯、印度和大约 70 个国家仍缺少新的国家自主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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