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对法院第段的声明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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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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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对法院第段的声明感到困惑

Post by pappu6329 »

个体受害者受到的影响必须与其他人不同,这不能成为可受理性的必要条件。这通常被用作区分诉讼是否为民众诉讼(actio popularis),而仅仅是一种替代行为。受害者地位的标准是非比较性的;一个人可以直接受到某种行为的影响,即使他受到的影响与一般人群相同。此外,受害者可能是不确定的,因为我们无法知道他们的身份或人数,就像莫迪诺斯案中受禁止同性恋行为影响的受害者一样。案件不会打开诉讼的“闸门”也不是可受理性的条件。这是一个国内法中常见的功利主义论点。闸门论点基于一种与《公约》体系格格不入的逻辑,即如果听取所有受害者的申请成本非常高,那么这些受害者应被视为没有合法权利。相反,根据《公约》,重要的是一个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了法律相关的影响。

因此,

虽然在一般情况/措施的背景下,可以声称具有受害者身份的人群“可能确实非常广泛”,但如果没有充分和仔细的审查,就将民众诉讼排除在公约机制之外,并影响个人申请权的有效运作,从而接受气候变化背景下受害者身份的存在。

法院似乎将两个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第一个问题是气候变化是否会以法律相关的方式直接影响无限数量的人,甚至可能是每个人的《公约》权利。第二个问题是,人们是否可以出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代表《公约》权利的受害者对气候变化提出投诉。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第二个问题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因此也不会违反禁止公众诉权的规定,即使人数非常多。

法院将禁止民众诉权解释为对水闸的务实担忧,这一点在第 484 段中更加明显,法院表示,如果受害者范围过广,这将“有可能破坏国家宪法原则和三权分立,因为司法部门的广泛开放是促使气候变化一般政策发生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化的手段”。但这是无稽之谈,因为当大量个人实际上是公约权利的受害者时,三权分立不会受到破坏。在诉讼时效长的案件中,或在Modinos v Cyprus等案件中,没有发生过这种破坏。总之,如果法院拒绝四名申请人的受害者身份并授予该协会诉讼资格的理由是出于对水闸的功利担忧,以及对不确定数量的受害者的担忧,那么这是错误的理由。只有当索赔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由权利侵犯的受害者(或代表) 提出时,索赔才属于民众诉权。

代表子孙后代的协会

然而,正如先前的评论者所指出的,尚不清楚这四名女性申请人以及瑞士数千名处境类似的人的《公约》权利是否属于《公约》标准的受害者。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就会造成一个两难境地。要么该协会代表其成员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应该被授予诉讼资格,因为这四名女性被认定不属于受害者身份;要么该协会仅仅为了公众利益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允许其提起公众诉讼,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34 条。第一种选择使法院陷入了前后矛盾的局面,而第二种选择则构成了司法能动主义的案例。然而,我想在这里强调第三种选择,它可能会避免这些问题:该协会代表了子孙后代的《公约》权利,他们目前被视为受害者,但无法提出申诉。这种解释在法院的判例法和《公约》体系的逻辑中找到依据了吗?

正如艾克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接受:a) 申请人可能成为未来出现的风险的受害者,以及 b) 协会有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受害者。在探讨“潜在受害者”标题下的这些例外情况时,法院很快发现它们不适用于气候变化的情况(第 485 段)。但法院在那里给出的理由再次是基于对民众行动的误解。它表示“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这几乎可以涵盖任何人,因此不能作为限制标准”。但是,正如已经论证的那样,一种解释将导致无限数量的个人被算作受害者,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是拒绝它的理由。此外,关注子孙后代的权利而不是现有人口的权利确实提供了一个限制标准:它有助于区分目前尚未受到气候变化严重影响的个体和如果国家不采取任何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未来肯定会受到影响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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