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议时,应在合作委员会中讨论,以期在 30 天内达成共识(INST.13 条)。如果无法找到解决方案或根本没有进行磋商,投诉方可以启动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的成立。每一方提名一名仲裁员。如果一方未能这样做,则由投诉方的合作委员会联合主席选择一名仲裁员。如果无法就仲裁庭主席达成一致,则由投诉方的合作委员会联合主席选择主席(INST.15 条)。仲裁小组在 100 天内提交中期报告。如果双方在 14 天内没有回复,该报告应为仲裁小组的裁决。如果双方要求复审,仲裁庭应在仲裁小组成立后不迟于 160 天内作出裁决(INST.20 条)。如果对被告方的遵守情况或投诉方可能中止义务的合法性存在分歧,仲裁庭可就相关事项作出裁决(INST.23 和 24 条)。如果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则程序应终止(INST.31 条)。为确保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仲裁庭对缔约方的国内法没有管辖权。反过来,缔约方的法院对因 TCA 引起的争端没有管辖权(INST.29 第 4(4) 和 (4a) 条)。欧洲法院 (CJEU) 在 TCA 中不发挥任何作用,但英国参与欧盟计划除外(UNPRO 第 4.4 条)。
然而,就脱欧协议 (WA) 而言,欧盟法院在涉及欧盟法律的适用方面发挥 香港 WhatsApp 号码 着决定性作用(WA 第 174 条),尤其是爱尔兰/北爱尔兰议定书或公民权利(对于自 2020 年 2 月 1 日截止日期之前居住在英国或欧盟的人)。有关脱欧协议运作(包括解决争端)的任何事项的主要论坛是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欧盟和英国各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第 164 条)。如果在最长三个月的协商期内未找到解决方案,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包括通知常设仲裁法院 (PCA)。如果双方不能就包括主席在内的五名仲裁员达成一致,则 PCA 秘书长将任命各自的仲裁庭成员(第 171 条)。所有与欧盟法律有关的问题,仲裁小组都必须提交欧盟法院,其裁决对仲裁小组具有约束力(第 174 条)。仲裁庭应当在 12 个月内作出裁决,紧急情况下应当在 6 个月内作出裁决,但可以延长期限(第 173 条),并有权审查任何合规性或救济问题(第 177 至 179 条)。
欧盟-瑞士
(草案)机构框架协议 (IFA) 仅包括治理和争端解决框架,因为现有的双边单一市场准入协议中没有足够多的条款。主要论坛包括(现有的)部门委员会(每个协议)以及新的横向联合委员会(IFA 第 15 条)。如果发生争议,主管部门委员会在三个月内无法找到解决方案,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仲裁程序(IFA 第 10(2) 条)。程序在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庭第 I.2 条第 3 号议定书)举行,除非一方要求五名仲裁员,否则默认共有三名仲裁员(第 II.1 条)。在默认模式下,双方各提名一名仲裁员,两名指定的仲裁员在 30 天内从横向联合委员会(第 II.2(3) 条)列出的人员中选出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第 II.2(1) 条)。如果双方未能作出必要的任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将担任任命机构(第 II.2(4) 条)。仲裁庭决定程序的时间表并可延长(第 III.1(2) 条),而双方应在 90 天内分别提交其诉状和反诉状(第 III.8 条)。此外,如果部门委员会在六个月内未找到解决方案,仲裁庭有权审查一方因另一方(认为)不遵守而实施的补救措施(IFA 第 10(7) 条)。
当仲裁庭就欧盟法律的适用问题向欧盟法院提出诉讼时,仲裁程序将被搁置(第 III.9(2) 条),欧盟法院应适用其内部程序规则进行初步裁定程序(第 III.9(5) 条)。仲裁庭还有权就当事方就某一事项向欧盟法院提出的请求作出决定(第 III.9(3) 条)。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IFA 第 10(3) 条)。有关 TCA 和 IFA 的比较概述,请参见下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