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面临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法院考虑其是否有权审理此案。在此,法院强调了欧洲联盟法院的职能(对欧盟法规与条约的兼容性做出最终决定)与其自身职能(对欧盟法规与宪法的兼容性做出最终决定)之间的区别。根据法院的说法,其职责是根据宪法第 8(1)条的规定,充当宪法的守护者。该条款宣布波兰宪法为波兰的最高法律。尽管如此,法院也强调,在审查欧盟次级立法时必须采取适当的谨慎和克制态度。在此背景下,它援引了《欧盟条约》第 4(3)条所表达的真诚合作原则。法院还强调,对自主性的解释来消除 马其顿电报号码数据 冲突。最后,法院指出,欧盟次级立法与波兰宪法不相容的后果是其不适用,并在波兰失去法律效力。
其次,法院探讨了欧盟法规是否可以接受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它认为,宪法第79(1)条规定的宪法申诉程序是一个自主程序,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将其范围缩小到宪法明确提到的法律行为是不公平的(第 188(1)-(3)条)。此外,由于欧盟法规整体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具有直接适用性(《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88 II 条),因此它们可被归类为波兰宪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因此,根据宪法第 79(1)条的规定,欧盟法规可能包含作为法院或公共行政机构做出影响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或义务的最终决定的基础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