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颇东部撤离人道主义义务还是战争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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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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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颇东部撤离人道主义义务还是战争罪回复

Post by pappu6329 »

这篇文章是对 Elvina Pothelet 关于叙利亚强迫流离失所问题的有趣贡献的回应。在她的文章中,Elvina 考察了东阿勒颇撤离构成强迫流离失所战争罪这一说法的法律基础。我想在此基础上继续论述,但要从两个方面来区分我的论点。首先,根据第 7(1)(d) 条,我也从反人类罪指控的角度来处理此案;其次,我认为与 Elvina 的解释相反,第 8(2)(e)(viii) 条中的“命令”要求实际上应该根据三个反驳论点进行更宽泛的解释。

强迫迁移是反人类罪——第 7(1)(d) 条

与任何此类评估一样,本评估是基于可自由获取的信息进行的。在我看来,造成流离失所的责任人是叙利亚政权官员,因为他们在阿勒颇东部的行为,而不是那些促成或签署撤离协议的人。考虑到这一点,我将概述如何满足第 7(1)(d) 条的要素。

语境元素

就背景因素而言,叙利亚军队为夺回阿勒颇东部而发起的行动是一项有组 巴林 WhatsApp 号码 织的国家政策。然而,可以提出一个合理的问题,即平民是否是袭击的主要目标(Kunarac上诉判决第 91 段)还是仅仅是“袭击的偶然受害者”(Bemba指控确认书第 76 段)。鉴于在阿勒颇使用的手段和方法(Kunarac上诉分庭判决第 91 段),据称包括“当场在家中和街头杀害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人们”,至少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平民是袭击的对象。此外,即使合法的反对派目标设在阿勒颇,“只要人口‘主要是平民’,即使其中有非平民个体,人口的性质仍然是平民”(Bemba 审判判决第 153 段)。总体而言,此次袭击范围广泛,针对了大片地理区域内的多名受害者 ,伤势相当严重。此次袭击的系统性也体现在所动用的大量资源和有组织性上。这种在特定地区组织和使用国家资源的做法同样证明了国家政策并非“自发或孤立的暴力行为”(加丹加指控确认书第 396 段)。

第 7(1)(d) 条 – 驱逐出境或强制迁移人口

Krnojelac审判判决 (第 474 段)强调了驱逐出境和强制迁移之间的重要区别,认为“驱逐出境要求人员跨越国界,与在国界内发生的强制迁移相区别。 ”(另见此处)。在本案中,大多数撤离人员似乎已被转移到叙利亚境内,有些人确实已经返回。

行为人因驱逐出境或其他胁迫行为被强制遣返
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指出,“强迫”一词“不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可能包括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通过对暴力的恐惧、胁迫、拘留、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来针对该人或其他人,或利用胁迫环境。”西米奇审判分庭(第 125-126 段)表示同意,并指出:

关键要素是流离失所必须是非自愿的,即“相关人员没有真正的选择”。换言之,如果平民“没有真正选择离开或留在该地区”,则他属于非自愿流离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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