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1) 条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75 条规定,欧盟法院对条约解释和适用的一般管辖权不适用于涉及共同金融安全政策的事项。这些条款允许对上述排除有两种例外。首先,它们允许法院评估一项法案是否符合《欧洲联盟条约》第 40 条,该条旨在防止在另一个政策领域的支持下通过共同金融安全政策法案,以规避共同金融安全政策的具体程序(反之亦然)。其次,法院被允许审查有关限制措施(或制裁)的撤销行动。这让个人可以选择质疑针对他们的欧盟制裁的合法性。在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普通法院命令中,普通法院指出,共同金融安全政策被排除在其管辖范围之外,并裁定任何例外均不适用于 KD 和 KS 的案件。因此,法院认定其“明显缺乏审理和裁决此案的管辖权”并驳回了诉讼(KD 和 KS,第 14-32 段)。
在她对该案的意见(2023 年 11 月 23 日)中,总检察长 (AG) Ćapeta 呼吁大审判庭推 泰国 WhatsApp 号码 翻普通法院的命令,引入对基本权利主张的一般例外,不受 CFSP 排除(有关 Verellen 对她的意见的分析,请参阅此处)。她的意见很有趣,因为它依靠法治的宪法原则和《欧洲联盟条约》第 2 条规定的人权保护,有效地废除了条约排除。根据总检察长的说法,将 CFSP 排除在法院管辖范围之外旨在维护成员国的政治和战略选择。然而,法治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接受司法审查(AG Ćapeta,意见 KD 和 KS,第 80-82 段)。由于尊重人权是欧盟行为的必要先决条件,她得出结论,排除不适用于涉嫌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总检察长因此大大限制了 CFSP 排除的范围,认为作为法院一般管辖权的例外,必须对其进行狭义解释(总检察长 Ćapeta,意见 KD 和 KS,第 90 段)。
大审判庭采取了更为微妙的方式,拒绝引入针对基本权利主张的一般例外。虽然它同意总检察长关于遵守宪法原则的重要性的观点,但它拒绝了这些原则必然与 CFSP 排除相冲突的论点。相反,它强调了授予和机构平衡的原则,这些原则允许欧盟机构只能在条约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事(KS 和 KD 第 70-80 段)。因此,它总体上支持将 CFSP 排除在其管辖范围之外,也适用于基本权利主张。
然而,大审判庭确实扩大了法院在 CFSP 中的管辖权,认为一些被指控的行为属于其管辖范围。因此,它借鉴了总检察长对与政治或战略选择有关的行为或不作为与不相关的行为或不作为的区分。关于前者,它认为它们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后者则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KD 和 KS,第 116-117 段)。因此,它采纳了总检察长的部分推理,但不允许对基本权利主张进行一般例外处理。相反,大审判庭提出的方法需要评估索赔所依据的行为或不作为是否可以被视为与政治或战略决策有关,而不管它是否涉嫌违反基本权利。这种区分使大审判庭能够区分那些属于成员国高层政治行为的行为,因此属于 CFSP 行为的例外情况,以及那些仅在这些政策背景下发生但内容属于行政性质的行为。尽管采取了比总检察长更为谨慎的立场,但法院的推理仍然夸大了条约文本,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