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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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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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

Post by pappu6329 »

当然,享有生态良好环境的权利将受到法官对其他权利的权衡,法官会相当尊重各国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实施这一权利(这一想法在拟议的《公约》第 20 条中提到了国家情况的多样性)。有些人,比如博伊尔,表示怀疑国家或国际政治机构比人权法庭更能实现平衡。然而,在可诉诸司法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背景下,国内法庭在制度和政治上已经为此类角色做好了准备。法官们自己也越来越关注水、生态系统和气候等问题在法庭上的交汇方式。


拟议公约的创新之一是规定“每个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公共还是私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第 2 条)。与《巴黎协定》一样,该公约也提到了次国家实体(包括那些明显表明其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城市和地区)的重要作用,并敦促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各国鼓励其实施公约(第 14 条)。虽然这项大胆将国际条约扩展到私人跨国治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完善的地方,但它为全球市场的公正带来了令人欣喜的前景。

时机已到,创意已然成熟

国际法的碎片化有好有坏。虽然多样性和差异性可能有助于促进地方解决方案和试验,但当国家利益受到其他制度的影响并通过这些制度追求时,“环境”往往会被抛在后面,而这些制度的功能导向并不优先考虑生态问题。这些其他制度具有制度力量和强制性争端解决,而环境原则则分散在习惯和非约束性文书中。通过拟议的《全球环境公约》对该系统进行“碎片整理”将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简单地移动硬盘上的数据位,这里使用的类比当然是有限的。但《公约》的前提是有希望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可以提供急需的环境问题与国际法的整合。这至少有三个原因:因为《公约》具有约束力,因为它可以通过裁决来执行,因为它具有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创新范围。面对环境灾难,将环境问题放在全球议程中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做法,这些灾难包括欧洲夏季的严重火灾和热浪,以及更远地区的灾难。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支持《全球公约》扩大人权范围,他认为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是一个时代已经到来的理念,其继任者已广泛发表了有关自然权利的文章。《全球环境公约》是一项重要发展,通过该公约,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问题可以获得更广泛、系统的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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