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或控制大气污染和大气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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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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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或控制大气污染和大气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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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尽职尽责。”除了诸如义务的联合和个别性质以及非国家行为者的活动等关键问题被降级到评注的水平之外,最重要的是,该准则错过了一个独特的机会来评估——即使在评注中——保护大气层义务的普遍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

然后,准则 (4) 涉及“环境影响评估”,这已经是国际法下的一项约束性义务。该准则规定,“各国有义务确保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可能对大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大气污染或大气退化)的拟议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然而,该准则未能提供任何有关程序的指导以帮助各国履行该义务(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04-206 条、《联合国世界武器公约》第 11-19 条),尽管 2001 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预防危险活动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第 7-14 条),可以作为灵感来源。因此,尚不清楚如何将准则 (4) 视为逐步发展甚至编纂方面的补充。

四、系统集成

随后,准则 (9) 开始处理“相关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准则第一段规定,“应尽可能地确定、解释和适用与保护大气层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贸易和投资法规则、海洋法规则和国际人权法规则,以产生一套兼容的义务,符合协调和系统整合的原则,并着眼于避免冲突……”这项准则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已经规定的内容有何补充值得怀疑。如果准则 9(1) 能够提供附加值,而不是抽象地重申系统整合的概念,那么它将鼓励以不与保护大气层规则相冲突的方式解释其他国际法规则(例如贸易、投资等)。

五、合作、实施与遵守

准则 (8)、(10) 和 (11) 分别涉及国际合作、实施和遵守。然而,这三项准则都没有明确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或弱势群体的任何特殊待遇(参见《巴黎协定》),这种令人担忧的做法可能会削弱这些类别的特殊需求。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建议在准则 (8) 中增加一个段落,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和具体情况(A/CN.4/736),但该建议未被采纳。

然后,准则 (10) 规定,国家履行保护大气层相关义务“可以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行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动的形式”,并且“各国应努力实施本准则草案所载建议”。然而,就逐渐发展或甚至仅仅是编纂而言,这会带来什么附加价值值得怀疑。准则 11(1) 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该准则规定“各国必须真诚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保护大气层免受大气污染和大气退化的义务,包括遵守其作为缔约方的相关协议中的规则和程序。”

六、争端解决

最后,准则(12)规定,“各国间有关保护大气层免受大气污染和大气退化之争端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且“鉴于此种争端可能涉及事实并依赖科学,应适当考虑使用科学和技术专家”。然而,此项规定是对《联合国宪章》关于和平解决争端方式规定的倒退。首先,准则(12)使用了动词“应当”来代替《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已经使用的具有约束力的措辞“应当”。此外,准则(12)不如《联合国宪章》列举了各种争端解决方法的一般性规定那么详细。至少,该准则可以建议各种解决大气争端的具体方式。

此外,如果要提供附加值,指南 (12) 在强调大气争端的科学依赖性之后,可以强调各国可以选择诉诸专门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例如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之一。此外,鉴于大气争端的事实密集型特征,指南可能鼓励诉诸包括必要专业知识的事实调查程序来促进争端的解决(参见《联合国世界海洋法公约》第 33 条、国际劳工组织 2001 年《防止跨界损害条款草案》)。此外,指南可能建议已在多项环境协定(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的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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