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和议会在匈牙利问题上分别采取的不同方法。
欧洲议会合乎逻辑地倾向于优先考虑政治体制辩论,因为这为其提供了就该问题公开表态的可能性(参见 2011 年 3 月 10 日关于匈牙利媒体多元化的决议),但委员会却不愿陷入政治辩论的陷阱,因此也不愿违反第 14 条规定的程序。 7,他也承认该条约的用处(甚至在有关中央情报局飞越欧洲大陆的辩论中提到了该条约的存在)。
布鲁塞尔行政当局倾向于通过外交方式处理机构政治程序,并且在不可 沙特阿拉伯电报号码数据 避免的情况下,采用管辖前的方式,以便最终能够依靠法院的干预。按照这一方针,委员会重点审查欧洲次级立法条款执行不力/未执行的具体案例,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直接参考《条约》或《宪章》本身的规定(例如,匈牙利中央银行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30 条享有自治权的问题)。
然而,通过这样做,委员会避免了激怒成员国,但最终剥夺了这些成员国公民因其作为欧盟公民的身份而获得的间接和补充保护,而这种保护建立在其身份所面临的风险之上。
不难理解,布鲁塞尔行政当局的犹豫源于质疑民选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困难,即使外部干预是按照“道德劝说”警报程序以理事会的一项或多项建议的形式进行的。
布鲁塞尔行政当局可能担心,欧盟这样做会被指责干涉内政,违反《欧盟宪法》第14条规定的尊重成员国“基本、政治和宪法结构中固有的国家特性”的义务。 4 标准箱 (6).然而,这种担忧似乎有些过度,尤其是在欧盟,因为欧盟根据定义是在共同主权的框架内运作,并且尊重艺术所秉持的共同价值观。 2 如果以捍卫国家认同为借口而损害这些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将失去所有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