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只是简要地提到了人权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Posted: Tue Mar 25, 2025 3:29 am
根据丹麦《损害赔偿责任法》(“Erstatningsansvarsloven”)第 26 条,并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3 条,法院裁定国防部、国防司令部或丹麦营应该知道,联合行动期间被拘留的人随后在伊拉克拘留期间遭受非人道待遇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丹麦决定参与联合行动与非人道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的裁决仅限于对非人道待遇行为的赔偿,因为它发现 18 名成功索赔人遭受的酷刑是丹麦当局无法预见的。尽管一些证据表明丹麦军队知道酷刑的可能性,包括一名军事律师解释说“我们当然知道被拘留者遭受了酷刑”(766-67)。高等法院强调,国防部、国防司令部和陆军作战司令部都熟悉有关伊拉克拘留设施虐待被拘留者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份具体报告,涉及 2004 年 6 月 23 日的一次被拘留者检查,该报告描述了 Al Makil 监狱中 11 名被拘留者的投诉,并引起了国防部的进一步考虑。法院还注意到,在绿色沙漠行动之前,丹麦、英国和意大利军队参加的一次法律会议上讨论了伊拉克警察对被拘留者的“粗暴对待”,会议期间,与会者指出,伊拉克拘留设施虐待被拘留者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766-67)。
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
高等法院的判丹麦国防 意大利资源 部辩称,丹麦在绿色沙漠行动期间没有对索赔人行使管辖权,或者即使行使了,也仅限于行动本身,即丹麦军队驻扎的时期,并不包括伊拉克军队随后对被拘留者的任何虐待。然而,高等法院没有找到理由来考虑《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中的管辖权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因为它认为赔偿要求应根据丹麦法律中有关政府当局责任的一般规定来决定,但要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和丹麦一般责任法。当案件上诉至丹麦最高法院时,这个问题很可能会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得到更深入的审查。
对未来联合军事行动的潜在意义
高等法院认为,根据丹麦法律,责任问题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即在绿色沙漠行动的规划和执行中,国防部、下属当局或营队是否应承担责任,特别是他们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执行该行动存在被拘留者在行动完成后被伊拉克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虐待的真实风险(761-65)。在这方面,法院强调了丹麦决定参与绿色沙漠行动——以及实际参与——与随后在伊拉克拘留期间对被拘留者实施非人道待遇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未发现酷刑事件的因果关系。
法院强烈暗示,丹麦有关当局对非人道待遇风险缺乏关注,是因为法律框架规定,伊拉克安全部队在与丹麦部队合作执行任务时进行的拘留“被视为超出了丹麦的责任和监督范围”(810-13)。对处理被拘留者的安排的批评对丹麦当局造成了重大打击,此前丹麦部队在拘留过程中发生过虐待事件,丹麦当局似乎一直认为,建立这一法律和政策框架将使他们免于承担责任。
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
高等法院的判丹麦国防 意大利资源 部辩称,丹麦在绿色沙漠行动期间没有对索赔人行使管辖权,或者即使行使了,也仅限于行动本身,即丹麦军队驻扎的时期,并不包括伊拉克军队随后对被拘留者的任何虐待。然而,高等法院没有找到理由来考虑《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中的管辖权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因为它认为赔偿要求应根据丹麦法律中有关政府当局责任的一般规定来决定,但要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和丹麦一般责任法。当案件上诉至丹麦最高法院时,这个问题很可能会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得到更深入的审查。
对未来联合军事行动的潜在意义
高等法院认为,根据丹麦法律,责任问题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即在绿色沙漠行动的规划和执行中,国防部、下属当局或营队是否应承担责任,特别是他们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执行该行动存在被拘留者在行动完成后被伊拉克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或其他形式虐待的真实风险(761-65)。在这方面,法院强调了丹麦决定参与绿色沙漠行动——以及实际参与——与随后在伊拉克拘留期间对被拘留者实施非人道待遇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未发现酷刑事件的因果关系。
法院强烈暗示,丹麦有关当局对非人道待遇风险缺乏关注,是因为法律框架规定,伊拉克安全部队在与丹麦部队合作执行任务时进行的拘留“被视为超出了丹麦的责任和监督范围”(810-13)。对处理被拘留者的安排的批评对丹麦当局造成了重大打击,此前丹麦部队在拘留过程中发生过虐待事件,丹麦当局似乎一直认为,建立这一法律和政策框架将使他们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