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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要求战斗部队为此采取各种方法

Posted: Mon Mar 24, 2025 9:07 am
by pappu6329
最后,10 月 31 日和 11 月 1 日的袭击是否合法还取决于以色列是否遵守了袭击预防措施原则。与之前的规则类似,预防措施原则也载于适用于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该规则规定,战斗部队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行的(即实际可能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和尽量减少平民伤害。这项义务是手段而非结果——即使确实发生了意外平民伤亡,如果部队采取了当时情况下可行的一切预防措施,这些部队仍然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但不限于选择那些可以避免或将附带平民伤亡降至最低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以袭击时间为例,战斗部队应考虑是否最好在一天中的特定时间(或夜晚)发动袭击,因为此时附带平民伤亡的风险较小。其他例子包括选择与目标成比例的武器和使用精确武器(即武器装备)。在袭击的各个阶段进行目标验证也是预防原则的另一个方面,因为攻击部队必须确保其选定的目标是军事目标。对袭击效果的评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目标选择是该法律提供的进一步例子。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根据以色列策划、批准和发动袭击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目前,媒体上的信息仍然不足以让我们准确确定采取了哪些预防措施,以及是否还有其他可行的预防措施没有采取。

除上述所有事项外,可行预防措施原则还规定了警告即将发生的可能影响平民的袭击的义务。但是,如果与袭击有关的情况不允许进攻部队发出此类警告,则该义务将暂停履行。这些情况包括部队保护或任务成功取决于出其不意的因素。关于后者,施密特举例指出,如果预定目标是建筑物内的人,提前向建筑物内的平民发出警告可能会让目标逃脱,因此任务成功。相反,如果预定目标是建筑物本身,发出平民撤离的警告不一定危及任务成功,因此是可行的。但是,在发出警告时,这些警告必须是有效的,这意味着警告应该让相关平民能够理解,并留出足够的时间和手段逃生。同样,目前尚不清楚以色列军队在 10 月 31 日和 11 月 1 日发动袭击之前是否发出了有效警告。在这种情况下,以色列军队 厄瓜多尔资源 可能决定不发出这样的警告。可以说,如果预定目标是哈马斯战士和高级指挥官,发出警告将对任务的成功造成真正的问题,因为它将合理地促进战士和指挥官在袭击开始前逃离该地区。根据施密特上述推理,就隧道袭击发出警告是更现实的可能性。然而,某些因素仍可能使这种提前警告变得不太可行,例如,以色列有可靠的情报表明哈马斯可能会使用非自愿的人盾(如人质)来试图保护隧道免受袭击。所有这些因素都需要考虑在内。

总而言之,贾巴利亚难民营中平民的死亡无异于一场人间悲剧。这一损失需要得到承认、尊重处理和充分纪念。如果最终发现有人(无论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在其他情况下)非法袭击或危害平民生命,希望他们能受到法律制裁。在理想世界中,幸存者和幸存家庭将获得补偿和康复形式的赔偿。正如我们所见,针对性行动的合法性取决于区分、比例和袭击预防措施的考虑。袭击很可能没有违反区分原则。然而,比例是一个更难确定的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公共领域还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合理确定这一原则是否被违反。最后,虽然袭击预防措施的要求似乎更具体,但同样缺乏具体细节,因此目前很难估计以色列军队遵守这一规则的程度。虽然有时没有信息本身也是一种信息,但现在下定决心也许还为时过早。时间、实况调查团和适当的机构也许能够更好地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方向,并希望能够让我们拥有更清晰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