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功能性占领情况共存
Posted: Mon Mar 24, 2025 8:59 am
少数学者(见Longobardo的出色分析,第 214-240 页)认为,占领情况下发生的所有敌对行为(包括占领军与武装团体之间的敌对行为)都应受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约束。事实上,占领情况通常是由国家间对抗引发的,并且是国家间对抗的持续,因此本质上是国际性的。确实,将国际性武装冲突法与占领法(以及在占领军与被占领军之间发生敌对行为的情况下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并行适用是相当不自然的。当武装团体与被占领国的武装部队一起对抗占领国时,尤其如此。即使交战双方之间没有如此密切的关系(加沙似乎就是这种情况),严格地说,明确区分针对哈马斯的行动与直接影响被占领国的行动在实践中可能很困难,甚至不可能。例如,人们可能想知道,针对哈马斯部队的袭击,同时对巴勒斯坦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造成重大破坏,应该受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法)规范框架的管制,还是受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范框架的管制?
因此,我认为,有充分的理由通过独特的国际武装冲突制度来规范整个加沙冲突。这种方法还具有加强对受到敌对行动威胁的个人和物体的法律保护的优点。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将有权起诉和审理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几项重要战争罪,但前提是这些战争罪发生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即不比例的攻击(《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 条)、使用人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iii) 条)、使用饥饿作为作战方法(在巴勒斯坦未批准2019年修正案的情况下,该修正案将这种违法行为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v) 条)、袭击民用物体(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i) 条)、袭击不设防地点(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v) 条)、袭击自然 多米尼加共和国资源 环境(《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 条)以及使用某些被禁止的武器或作战方法(《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条)。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 条)。此外,双方平民都将受益于《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规定的整个保护制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获准定期接触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员,以核实他们的拘留条件并恢复家庭联系,而无需征得交战方的同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法研究》第 124 条)。最后,就敌对行为而言,必须强调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造成“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法研究》第 45 条)。事实上,这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无论是常规法还是习惯法)所未预见的少数几条敌对行为规则之一。
如果整个冲突都符合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件,那么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在逮捕和打击哈马斯武装时,该如何对待他们?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由于他们不属于巴勒斯坦国的正规或非正规武装部队,因此他们无权获得战俘身份,因此他们需要被视为平民,并可能因参与敌对行动而受到惩罚(无论是否犯下战争罪),并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的条件予以拘留(《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79 至 116 条)。尽管如此,很明显,各国永远不会接受将哈马斯民兵视为“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并受到保护免遭攻击,“除非他们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因此,我认为,有充分的理由通过独特的国际武装冲突制度来规范整个加沙冲突。这种方法还具有加强对受到敌对行动威胁的个人和物体的法律保护的优点。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将有权起诉和审理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几项重要战争罪,但前提是这些战争罪发生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即不比例的攻击(《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 条)、使用人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iii) 条)、使用饥饿作为作战方法(在巴勒斯坦未批准2019年修正案的情况下,该修正案将这种违法行为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v) 条)、袭击民用物体(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i) 条)、袭击不设防地点(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v) 条)、袭击自然 多米尼加共和国资源 环境(《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 条)以及使用某些被禁止的武器或作战方法(《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条)。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 条)。此外,双方平民都将受益于《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规定的整个保护制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获准定期接触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员,以核实他们的拘留条件并恢复家庭联系,而无需征得交战方的同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法研究》第 124 条)。最后,就敌对行为而言,必须强调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造成“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法研究》第 45 条)。事实上,这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无论是常规法还是习惯法)所未预见的少数几条敌对行为规则之一。
如果整个冲突都符合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件,那么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在逮捕和打击哈马斯武装时,该如何对待他们?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由于他们不属于巴勒斯坦国的正规或非正规武装部队,因此他们无权获得战俘身份,因此他们需要被视为平民,并可能因参与敌对行动而受到惩罚(无论是否犯下战争罪),并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的条件予以拘留(《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79 至 116 条)。尽管如此,很明显,各国永远不会接受将哈马斯民兵视为“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并受到保护免遭攻击,“除非他们直接参与敌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