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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次小规模袭击累积起来才构成武装袭击的门槛

Posted: Mon Mar 24, 2025 8:48 am
by pappu6329
或者,也可以说,并非船上发生的每起单独事件都构成武装袭击,(事件累积原则,详情见此处)。美国似乎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依赖这一原则,因为它声称发生了“一系列武装袭击(……)包括数起针对美国海军舰艇的袭击”(此处)。然而,这一理论在国际法中并非无可争议,因此该理论是否适用于本案值得怀疑。归根结底,门槛问题取决于本案的事实,因此,该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于援引自卫权的国家。

非国家行为者问题

第二个问题围绕着胡塞武装等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的武装袭击的问题。这个问题引发了数十年的争论(详情请见此处),马丁·芬克 (Martin Fink)最近在博客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强调,这个问题,即“作者问题”,也是本案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关于胡塞武装的袭击,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进一步讨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

总体而言,对于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是否能够触发自卫权这一问题,出现了三种更广泛的方法。第一种方法认为,自卫只适用于国家或可归因于国家的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支持这一立场的一个论点是,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被认为是仅适用于国家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的国家间规范。因此,对于在什么条件下可将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归因于国家,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该团体必须由一个国家派出,或者该国必须“实质性参与”,从而引用《侵略定义》;而另一些人则要求国家对该团体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本案中,无论哪种方法,胡塞武装的行为都不能归咎于也门。尽管 捷克共和国资源 也门自 2014 年以来一直存在冲突,但国际社会认为总统领导委员会是国际公认的也门政府,胡塞武装的行为不能归咎于该政府。因此,根据第一种方法,不存在自卫权。

第二组国家和学者认为,即使没有将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归咎于国家,根据当代国际法,针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自卫也是可能的。他们认为,由于最近的国家实践(例如 9/11 之后的应对措施或对叙利亚 ISIS 的应对措施),现在也可以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进行自卫。然而,在这种方法中,关于自卫的具体条件存在争议。一些人提到“不愿或不能”打击非国家行为者的原则,另一些人则认为需要非国家行为者群体对国家领土的有效控制。在本案中,可以说也门无法与胡塞武装抗衡,而且他们也对部分领土实施了有效控制,因此满足了不同方法的条件。因此,美国和英国被允许在这种方法下行使自卫。

第三组国家和学者采取了相当有限的做法,认为《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仅在非国家行为者建立了事实上的政权的情况下才适用于他们的袭击(例如,参见德国关于 2014 年打击叙利亚 ISIS 的论证)。由于胡塞武装至少在也门部分地区建立了这样的政权,因此《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也适用于他们发动的袭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