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面解释应该排除这些义务对被占领土的适用性,即使占领法的整个条款表明并非如此。但是,遵守条例规定的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事件的义务,以防止疾病或污染在被占领土蔓延,也将是遵守尽职调查义务的一种方式,以免给其他国家带来危害,因为这种疾病很容易从被占领土蔓延到其他地区。无论如何,第 10(2)条要求,“缔约国应尽可能在收到其领土之外发现可能导致国际疾病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后 24 小时内通知世卫组织”。
此外,对占领国具有约(此处,第 106 段,此处,第 216 段)。这与1966 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所载的健康权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多次承认该规则适用于被占领土(此处和此处)。第 12 条明确提到旨在“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的措施。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没有任何规范冲突的情况下,占领国必须采取与2000 年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所列类似的措施,例如“建立行为相关健康问题的预防和教育计划”,重点是提供相关技术来监测、控制和减少大流行(第 16 段;此处了解这些措施在抗击 Covid-19 中的作用)。因此,适用的国际人权法标准加强了占领国和被占领土当局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应 冰岛资源 采取的以人权为导向的做法(此处),将抗击疫情的重点从公共秩序转移到实现每个人的最高健康标准。
最后,2016 年《发生灾害时人员保护条款草案》中所体现的规则可能在与 Covid-19 相关的事务中发挥作用(此处),但这些规则仅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未提供更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于被占领土(第 18(2) 条和评注第 9 段)。例如,提供用于治疗 Covid-19 的医疗用品受上述 GCIV 规则的管辖。
结论
根据国际法,占领国应与被占领土当局(如果有的话)一起负责抗击新冠肺炎等流行病。国际人道主义法要求占领国在当地医疗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下干预抗击被占领土上的这些疾病,而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则要求占领国在抗击流行病时将当地居民的健康作为占领国行动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