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试图适用反海盗活动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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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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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试图适用反海盗活动的法律框架

Post by pappu6329 »

即使将胡塞武装的袭击视为武装袭击,唯一允许作出反应的一方将是受害船只的船旗国(《石油平台案》,第 64 段),或者可能是采取集体自卫行动的其他国家(Raina)。但是,要援引集体自卫权,至少需要受害船旗国提出请求,并与为其采取自卫行动的国家达成协议。目前,这些条件尚不具备。例如,对于欧盟来说,《欧盟条约》第 42(7) 条和《欧盟运作条约》第 222 条不适用,因为它们都涉及对成员国领土的攻击/援助。最终,即使应用“事件累积理论”(Ruys,第 168 页;石油平台,第 64 段),累积也应仅针对对属于同一船旗国的船舶的袭击进行计算。

也会出现问题。事实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01 条,海盗行为涉及“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该船舶或飞机上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任何非法暴力行为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着重号是我加上的]”。相反,胡塞武装的袭击首先是出于政治动机。此外,胡塞武装的导弹袭击显然不符合这一定义。相反,就空中无人机袭击而言,原则上它们可能被视为海盗行为,因为空中无人机被视为“飞机”(欧盟法规 2019/945 和 2019/947)。但是,私人目的仍然缺失。此外,胡塞武装的无人机很难被视为“私人飞机”。

值得注意的是,军事活动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没有具体决议授权使用强 塞浦路斯资源 制权力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安理会在第 2722 (2024) 号决议第 3 段中“注意到会员国有权根据国际法保护其船只免受攻击,包括那些破坏航行权利和自由的攻击” [着重号为作者所加],但这一声明并不代表全权委托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保护任何商船(塔尔蒙;布坎; 斯维切维奇)。

最后,将对商船/商业船舶(包括外国船舶)的保护纳入国内法确立的自卫原则中,这多少有点难以令人信服(另见Christian Henderson 对“单位/就地”自卫的分析)。首先,因为在国际水域(因此不在任何国家法律空间内)对第三方适用国内法(最有可能是国内刑法关于自卫的规定)似乎非常值得怀疑;其次,鉴于保护军舰对外国私人船舶缺乏管辖权。

保护商船作为一项集体对策

解决上一段中看到的法律障碍的一个可行办法是,在集体反措施框架内制定针对胡塞武装袭击海上商船/商业船只的国际社会反应(例如,见ARSIWA,第 54 条和评论,第 137 页;国际法院在“区域内活动”一案中,第 180 段;Jackson 和 Paddeu;Dawidowicz;Lim 和 Mitchell;Gestri)。事实上,胡塞武装袭击穿越曼德海峡的商船/商业船只妨碍了国际水域的航行和通信自由,这通常被描述为普遍义务的经典例子之一( Fasia ,第 529 页)。违反这一义务是通过武力行动进行的,但未达到针对大量和不确定数量的船旗国进行武装攻击的程度。因此,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ARIO》评论,第 72 页和第 92-96 页;O'Connell;White)——而不仅仅是受到袭击的商船/商业船只的单个船旗国——有权采取集体反措施作出反应,该措施可能涉及使用与违反义务时同等程度和效果的武力,即使它们没有直接受到胡塞武装袭击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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