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已将领土置于其有效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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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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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已将领土置于其有效控制之下

Post by pappu6329 »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在一定程度上”的措辞清楚地表明,法院认为有效控制是一个可变标准,而不是二元标准。其次,法院引用了其在刚果诉乌干达案中的一段话,但这并不支持这一主张——相反,该段受到广泛批评,因为它认为或似乎认为,占领国实际上必须确立其事实上的权威,即接管被占领土的管理,才能开始占领,即使它可以故意不这样做,尽管它完全有能力这样做,从而使该地区陷入混乱(也许与今天加沙的情况不同),或者将领土的管理交给先前存在的地方政府(就像二战期间德国占领下的丹麦一样)。

然后法院表示(第 91 段):

那么尽管没有实地军事存在,该国也可能维持这种控制并继续行使其权力。被占领土上的军事存在对于一国行使有效控制并非必不可少,只要该国有能力执行其权力,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实际存在发挥作用(例如,见美国军事法庭,美国诉威廉·李斯特等人(人质案)(1948 年 2 月 19 日),纽伦堡军事法庭根据管制委员会法律第 10 号对战犯的审判,第十一卷,第 1243 页;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诉姆拉登·纳莱蒂利奇和温科·马丁诺维奇,IT-98-34-T,审判分庭,判决,2003 年 3 月 31 日,第 217 段)。

法院在此明确表示,即使没有地面部队,也可以维持对被占领土的控制。但它引用的案例——包括占领国有能力让人感受到其存在的概念——处理的是一种非常具体、并不完全类似的情况:由于被占领土的抵抗,占领国无法在任何时候实际控制该领土的每一个角落,占领不会随着控制权的每次变动而终止和恢复。因此,例如,当美国和英国于 2003 年占领伊拉克时,他们是整个伊拉克的占领国,尽管他们的军队并没有驻扎在每个村庄,也无法阻止各种叛乱活动。考虑到哈马斯在该地区的力量和持久性,尚不清楚这 哥斯达黎加资源 种方法是否可以应用于撤离后的加沙(有关此问题的讨论,请参阅我的旧帖子)。目前尚不清楚法院是否在此表示,加沙仍被占领,因为以色列可以重新进入该地区与哈马斯作战,就像现在所做的那样——法院只是没有直接参与此事。在我看来,这种方法更适用于加沙是否(全部或部分)被占领,以色列军队在地面上,但并未完全控制加沙的每一平方米,而不是加沙是否在 2005 年至 2023 年期间被占领的问题。

然后法院表示如下(第 92 段):

上述分析表明,在确定某一领土是否根据国际法处于被占领状态时,决定性标准不是占领国是否始终在该领土保持其军事实体存在,而是其权力是否“已确立并可行使”(《1907年10月18日第四次海牙公约》所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42条,以下简称“海牙章程”)。如果占领国先前已在被占领土确立其权力,后来部分或全部撤回其实体存在,则只要它仍然能够行使并继续行使部分权力代替当地政府,它仍可能承担占领法规定的义务。(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请注意此处语言的微妙变化——法院本段开头询问加沙是否仍被占领,但随后转而确定撤军后占领国是否“仍可能承担占领法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法院在此可以被解读为,要么占领仍在继续,只是形式不同、程度较轻,要么是占领法规定的某些义务即使在占领结束后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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